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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设立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2-09-08 11:59:04浏览:2552

  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月1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为支持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等工作开展,省财政厅研究设立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谋划、确定、组织实施、调整和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支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项目。具体包括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事项。
  除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要求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2个以上生态要素,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不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事项,须提供国家有关文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方式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年度安排。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亿元;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市县财政实际出资等资料核定,按照不超过财政实际出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项目,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统筹确定支持金额。(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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