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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我国部分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明确

发布时间:2017-01-12 09:23:02浏览:102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连发两个通知,就“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加以明确。
  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通知明确,自201611日至202012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明确,自201611日至202012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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