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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底前完成所有生产煤矿能力重新确定工作

发布时间:2016-04-20 08:49:51浏览:83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印发《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全面排查、摸清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停止新增产能煤矿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产能核增工作。
  《意见》要求,对全国所有生产煤矿按每年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采取直接确定方法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正式生产时,必须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作为煤矿企业组织生产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不作为淘汰落后和引导退出的井型依据。中央企业所属生产煤矿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其余生产煤矿由省级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部门负责,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生产煤矿能力重新确定工作,并在部门政府网站连同原有生产能力一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16年6月底前组织对辖区内的钢铁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企业台账,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和产能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重要设备和产能情况等。
  《意见》提出,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新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确需新建煤矿的,严格审核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上3年内不再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已纳入各地“十二五”小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且2015年底之前开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原则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意见》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钢铁企业开展全面安全生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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