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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5-12-08 09:17:13浏览:78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规划和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新方案将在全国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同时,这也是弥补制度缺失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权人、解决途径、相关技术、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并要求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其中,确定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创设磋商赔偿机制,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
  这位负责人指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等基本问题,但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为下一步立法积累经验。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环保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此,环保部负责人表示,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并不冲突,政府侧重于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损害提起索赔。两者的关系和衔接还需要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据介绍,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特别是企业的承受能力问题。方案设计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要求试点地方根据责任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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